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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机构审查委员会

来源:医心网 发布时间:2008-06-06 12:05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IRB) ——来自“The CRA’s Guide to Monitoring Clinical Research”   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将受试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受试者的两个主要安全保措施是机构审查委员会(IRB)和知情同意过程。在这一章,我们将探讨IRB,即什么是IRB、设置的目的及其主要职责。   IRB的监管定义是:“由公共机构正式认命的理事会、委员会或小组以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进行审评、批准启动及定期审查,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项研究开始之前必须通过IRB的批准。在美国,所有的人体试验启动前一定要有IRB的审批。联邦管理法21 CFR Part 50有关于IRB的管理条例。)   鉴于很多公司做的是全球性研究,一名CRA应该知道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对研究草案的伦理审查方法。独立伦理委员会(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IEC)是类似于IRB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方法进行审查和批准/提供赞同意见,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IRB和IEC都有一个基本目的: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保障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一般来说,IEC会对一项研究给予赞同意见,而不是明确的批准;这两个组织主要的区别是名称不同。从实用的目的上来说,IEC的赞同意见与IRB的批准具有相同的分量和约束力;对一些研究来说IEC的意见将作为一个提交给FDA供注册使用的重要意见。   但是,我们将集中讨论的是IRB及美国关于IRB和研究者的管理条例。   计划实施试验的研究者必须联系IRB,提交适当的材料,包括拟用于试验的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在启动试验之前等待IRB的正式批准(这一过程的细节稍后在本章呈现)。与IRB进行相互沟通并请求批准是临床研究者的责任,而不是申办者即试验发起者——制药公司的责任。(注:偶尔申办者代表研究者向IRB递交文件。)但是,CRA将为申办者证实研究者的IRB批准意见的真实性。   IRB的类型   有两类IRB,一类是附属于研究机构,另一类则相反,这类被称为独立的中央或国家IRB,只要制度、政策上不强制要求使用特殊IRB的研究者均可使用。   如果一个研究者隶属于某个有IRB的研究机构(如医院、大学等),而且这个研究者在这个研究机构实施一个临床试验或试验的某部门,他通常必须使用这个机构的IRB。如果一个临床研究是由一个研究者个人从事的,而不是和其它机构相联系,那么他只能通过该机构的IRB;如果试验是在研究者的私人诊所实施的,与研究机构无任何形式的联系,那么就无此要求。但是,一些研究机构有政策要求属于该机构的人员都必须使用本机构的IRB,即使是在机构外实施实验。如果研究者所做的研究在2个或以上中心进行,那么将要实施研究的每个中心都必须要通过IRB的批准。   不附属于任何一个特定机构的独立的IRB适用于以下研究者:不从属于任何一家机构的研究者,或者是虽从属于某一机构,但并非该试验的指导者,或者所属研究机构并无IRB的研究者。独立的IRB还通常被用在对非住院患者中进行的多中心研究。   如果可能,申办者倾向于使用独立的IRB,因为一般来说独立的IRB审评一项研究(周转时间)较快。比如一些教学医院的IRB需要三到六个月来审评一个研究方案,而独立的IRB只需不到一个月的审评时间。   对于不属于当地的或者对研究中心、研究者、社区不熟悉的IRB,有时申办者和研究者可能表达对其研究调查的担忧。为抵消这些疑虑,较好的独立的IRB会访视研究中心,拥有决定公众态度和其它当地观点的方法,以判定同意还是不同意研究。   IRB的职责   不管IRB是否属于某个特殊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利、利益。为履行这项职责,IRB必须解决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1.这个研究是否应该进行?(受益是否大于风险?)   2.如何落实知情同意原则?   这个研究是否应该进行?(受益 VS.风险评估)   决定一项研究是否应该进行,IRB必须考虑若干因素。IRB的成员必须确保该项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研究方案必须设计合理,评价某一试验的科学价值并非IRB的责任,例如在试验中决定是否需要用其它的药物治疗高血压并不会iIRB的职责,他的职责在于决定研究潜在抗高血压药物所应用的研究方法是否有效。   为将受试者的风险降到最低,IRB将寻找合理的研究设计,使受试者免于暴露在不必要的风险之下。即使他们不参与研究,在必要情况下,他们同样需要核实方案中的程序是否是将在患者身上执行的程序,包括诊断和治疗方法。   IRB还需评估受试者的预期受益,研究价值是否大于风险。评估时,IRB仅仅考虑可能由研究本身直接带来的受益和风险,而排除即使不参加研究也会遭遇的受益和风险(仅限于标准治疗的情况下)。要知道,做研究就一定会面临风险。IRB也很想知道临床试验的筛查标准,以确保筛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潜在受试者的常规排除和入选是基于非研究相关因素的。基于个案研究,某些因素可能包含性别、种族、遗传因素、体重、吸烟、教育背景等。在进行评估时,IRB会考虑研究所实施的特殊群体,以及研究的目的。   如何落实知情同意原则?   如果IRB对第一个问题(受益是否大于风险?)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将考虑研究者递交的知情同意书。法规规定,在受试者被入选到研究项目之前,要获得每个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人的知情同意。根据管理条例,有受试者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必须要存档。   为确保研究过程中受试者的安全,除签署知情同意外,研究计划中必须有数据的安全监控,仅仅在研究结束后评估所有的不良事件数据是不够的----必须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定期评估,以了解药物、设备或调查程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   必要时,在IRB也将决定研究中是否有足够的规定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以及保证数据的机密性。   通常会通过支付受试者一定的费用和招募广告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激励受试者参与试验,这一部分也在FDA和IRB的考虑范围内,如果受试者因为参加试验而付给了一定的报酬,IRB将审查所计划报酬数,以确定对受试者参加试验的决定不会有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性。理论上说,即使给予了补偿金,受试者参加试验也不愿承担风险。支付的赔偿金数量以及试验地点都是IRB需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一些地区支付给受试者的赔偿金数量是有强行规定的。   IRB还将考虑一些提议的广告以确保它没有易误解的或不真实的信息,没有负面影响。例如,强调新的治疗方法的成功性,就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到试验中来,否则他们是不会参加的。 (未完待续) (译者:北京怡和智策咨询有限公司CRO部 王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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