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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生命权应该由谁负责?

发布于:2007-12-03 10:34    

  北京 宜岸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近日,一名青年孕妇,因“丈夫”不同意手术而死亡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不少关注和评论的焦点都集中在“术前签字”制度是否合理上面。

   

作为一名临床工作者,笔者非常赞同改革术前签字制度,授予医生必要时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的权力。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该病人被送到医院后,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救治,可是由于没有“丈夫”的签字,医院始终不能采取真正有效的手术治疗,贻误了抢救时机。病人以这样的方式死亡,应该说是对医生职责的一次尴尬的挑战——术前告知固然重要,可是以知情权换取生命权,显然是一种舍本求末。   


“时间就是生命!”对于危重患者的抢救尤其如此。可是由于僵化的“术前签字”制度的束缚,有多少宝贵的时间因为“签字”而耽误?在病人处于生死存留之十字路口的关键时刻,让大多属于医学“门外汉”的家属替医生做决定,既对病人的安全不利,也给家属的心理带来巨大的考验,还为医生设置了很多不必要的障碍。   


而且,“术前签字”制度只有在家属真正关心病人的时候才可能给患者带来保护。虽然我们也相信多数情况下,家属会真心关心病人,但也不能除外存在家属对病人“图谋不轨”的情况,如此,“术前签字”正好可以充当具有“签字权”的家属借机害人的工具。当前很多网友怀疑死亡孕妇的“丈夫”故意杀人,就说明,这个制度确实留有这样一个漏洞。   


任何医疗制度都应以保障患者的利益为第一原则,如果,其可能成为家属践踏患者生命的工具,这样的制度无疑需要认真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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