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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ICC2016︱顾汉卿:创新医疗器械专家审查实务介绍

发布于:2016-10-19 09:50    

第二十七届长城国际心脏病学会议(GW-ICC2016)今日拉开帷幕,为期4天的大会将有众多学术精彩内容呈现。

 

讲者 顾汉卿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市泌尿外科研究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器械在临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推动我国医疗器械的发展,提高产品的安全有效和技术水平,加快医疗器械的上市速度,减少投入,让更多创新的高科技医疗器械快速受惠于普通百姓,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于2014年颁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今天长城会2016首日的“器械创新——法规与资本”专场,天津医科大学顾汉卿教授详细解读了其中具体内容,以及他在参与相关审批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以下撷取要点与您分享。

 

一、什么是“创新医疗器械”

 

顾教授首先指出了申报创新医疗器械是具体产品的特别审批这一重要概念,其特别强调创新的是产品,而非技术创新,对于这二者,审批的本质要求不同。


“创新医疗器械”须是同时符合下列四点的医疗产品。

 

1、申请者在中国依法拥有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缺的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2、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品;

3、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4、已完成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二、关于专利发明

 

当谈及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时,发明专利不可避免常被涉及,对此,顾教授也详细介绍,发明专利是企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也是保护创新医疗器械知识产权的根据。为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审评中也对申报产品有无发明专利以及该发明专利保护的是不是产品的核心技术予以特别关注。CFDA以此希望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知识产权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除此之外,CFDA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核心技术的专利水平要求很高:如核心技术在国内申报的产品中是首次使用,而且是该核心技术的使用使产品的性能有显著提高,据国际领先(或至少持平)水平。

 

顾教授解释,此处强调的是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审评的是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水平,而并不是审评申报企业的专利数量和专利水平。因此申报材料中没必要,也不该罗列企业的所有专利,以免喧宾夺主,淡化了申报产品的明点和创新点。

 

对于审查申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发明专利的过程,顾教授认为一些问题是企业应该避免、需要改进的和引起重视的,例如:

 

1、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申报产品有关专利要求的产品,这些申报资料绝不要申报。

 

2、申报资料中有关产品核心技术中国发明专利的相关文献不齐全,均不会批准。完整文件包括:

已批准发明专利的产品,专利文件应包括:发明专利批准证书和专利全文(含: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等内容);

已有公开的发明专利的产品,专利文件应包括: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公开的通知书(或公告)和公开的专利全文(含: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等内容);

 

购买专利权利的产品(或已公开发明专利):除提供上述文件1(或文件2)外,还需提供购买专利合同(有盖章及签字正是合同)的副本,以及专利局有关专利权人变更的通知(或公告);

购买产品发明专利使用权,除提供上述文件1(或文件2)外还需要提供购买专利使用权的合同(要去同3)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仅拥有国外专利和国际专利,而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发明专利并已公开或取得发明专利的这些专利产品,尽管技术水平不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也不会获得批准。原因是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能在中国得到法律保护。

 

4、由以上的叙述不难看出,强调发明专利的重要性,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产品,其知识产权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由于这个原因审评中对产品的发明专利不足以保护产品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不是首次使用的发明专利问题都提出一些补助和加强专利的建议。

 

5、关于发明专利技术水平的审批。正如前所述,CFDA《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发明专利技术好水平要求很高。因此并不是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定能获批,也不是一些“小的”“简单的”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定不会获批,关键是这些专利能否给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带来显著的提高,用数据来说话。

 

6、关于发明专利的组合。资料中理想的发明专利组合应该是:

 

审批产品的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应该涵盖申报产品;申报产品呢的发明专利,资料说明书中应说明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是哪些,并说明核心技术已申报了发明专利。最期待在资料中期待能看到1、2的组合。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顾教授总结,一个企业建立适合自己产品的专利体系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保护企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仅仅靠几个专利是远远不够,一定要建立体系。这个体系越完整,越齐全,越丰富,那么产品的知识产权既不侵犯别人的专利,又能保护好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尤为重要。

 

三、创新品应该是国内首创

 

谈及产品的创新,顾教授强调:如同对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的要求一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主要的作用原理/作用机理应为国内首创;产品的性能或安全性有根本改进,技术须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或至少持平。产品的发明专利也好,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也好,国内首创的概念是国内没有相同的产品被国内各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同时,这些产品核心技术的应用,使产品的性能或者安全性有根本性改进。根本性改进是指相关的产品性能与安全行的检测指标与国内同类产品相比有统计意义上的进步,即应该用数据来说话,而不是用文字描述来表达。同时,性能达国际领先。

 

针对具体的查新,顾教授也特别指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文件中提到的是信息或专利检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即可。此后,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又规定了查新报告必须是一年之内的查新报告。目前越来越多的申报资料都能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要求。但是,这两类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都有自己的局限性。专利检查机构往往从专利的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这些方向来出具报告。信息机构的报告往往从申请着的创新点与文献中的相比有没有相同性来论述。

 

这为审评必须了解的申报产品从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带来一定问题,例如,国内有无申报产品上市,尤其是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况。再有申报产品的性能或安全行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无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于这些查新资料,企业在产品的研发过程应予以了解,在设计输入中应形成报告并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实际工作中提供这些资料的单位很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批准。

 

四、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与已在临床应用的同类产品相比,或者与临床的“金标准”相比,其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降低临床费用这三方面,在任一方面有特别的贡献,数据与统计学分析能说明问题,即可以认为用该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往往伴随一种疾病新的临床解决方案的诞生。新的与传统的临床解决方案相比。一定要具有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企业要用产品设计验证性能的数据说话,更需要文献资料的证明以及动物实验的数据以及结果加以佐证。其中,权威机构、著名专家发表的文章,尤其是与产品开发研究相关的专家在国内外著名刊物发表的署名文章最能说明问题。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审评不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和完成产品的临床验证。但是,若企业能提供申报产品临床验证的完整报告,哪怕是部分临床案例的总结报告,方法与总结正确。那么必定会提高该产品活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几率。

 

按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必须经国家总局批准方能在临床实施。因为,创新医疗器械就大多数而言,它的临床方案问题较多,特别是他的适应证、禁忌症以及方案设计计算,对照组与主要考核指标的选择都容易出错,因此多采纳一些审查员及临床专家的意见会有很大帮助。其次,是临床试验的中期检查总结,希望企业能开展此项工作,以便发现临床方案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对于创新医疗器械下一阶段的申报注册又是一个重要环节,遂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关系不大,但与产品注册关系很大务请重视。

 

五、申报产品已基本定型

 

最后,顾教授还简要介绍了针对申报产品已基本定型的概念。这里讲的前期工作是指按质量体系开发产品的要求完成了:如,设计输入;产品设计验证(有效性、安全性、动物实验等验证工作);产品设计输出。

 

对一些产品,影响其定型的特殊性能验证应完成,如:体内置入物与导管的动物实验,耐疲劳实验,免疫原性验证,病毒灭活验证等实验。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同时都完成了,符合条件才能通过专家评审。之后,尚需经创新办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以及公示征求意见。都通过后才能认为被批准成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产品。

 

在这里,顾教授指出,还有一项工作对于今后产品上市是很重要的,就是申报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新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十分重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个产品管理环节,它是一个过程管理,在产品开发的整个过程不断地进行风险分析管理,把所有在开发过程中发现的产品风险因素通过管理转化为可控制因素,从而实现产品的最终风险控制。申报资料中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要体现过程管理的概念,各阶段的风险管理都要包括其中。

 

来源:医心网

编辑: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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